危险废物鉴别重点事项告知书
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工作,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鉴别质量,现将危险废物鉴别重点事项告知如下:
一、落实相关主体责任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或委托方)应当对鉴别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负责,做好鉴别资料的档案管理。鉴别完成后应将相关资料在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公开。因生产工艺、原辅材料等变化可能导致鉴别结论不成立的,应及时停止鉴别结论的应用或重新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并向属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依法、科学、独立、客观、公正开展鉴别业务,如实出具鉴别结论,对鉴别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准确性负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危险废物鉴别的检测单位应按照鉴别方案及时规范开展采样与检测分析工作,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采样时应采用视频等方式全过程记录,检测样品应按要求留存。
二、规范开展危险废物鉴别
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等国家规定的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
(一)正确判定固体废物属性
依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判断鉴别对象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首先应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判定,凡列入《名录》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如农药生产废水处理产生的废盐,其他油墨、染料、颜料、油漆生产废水处理产生的废盐等。
(二)精准确定鉴别对象
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规定的“混合判定规则”和“利用处置后判定规则”准确识别鉴别对象。如应将污水处理产生的物化污泥和生化污泥分别采样;固体废物处置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鉴别,应按照利用处置后判定规则要求,首先明确作为原料的固体废物是否具有毒性危险特性,除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外,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
(三)严格落实采样规定
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规定的采样时间、频次和份数要求进行采样。如原料来源广、种类多的生产过程或原料中污染物含量差异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鉴别时不应缩减采样份数。
三、严格组织评审
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按要求编制鉴别方案,鉴别完成后编制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并做出鉴别对象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结论。方案及报告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不少于3名,其中2名省级及以上专家(国家、山东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或专家库),原则上专家组组长由国家或省级鉴别委员会委员担任。
省级鉴别专家委员会将不定期组织对公示的鉴别报告进行抽查复核,并进行抽样检测,复核结论将在厅网站进行公示。希望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危险废物鉴别工作,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及标准要求开展鉴别,切实防范环境风险。
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库信息:
https://gfmh.meescc.cn/solidPortal/#/
山东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库信息:
http://sthj.shandon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