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信息的工作提示
来自:固废处
时间:2026-08-20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转移固体废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利用的,应当通过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平台等,提前将有关信息报送固体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目前,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信息报送功能已在全国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国信息系统”)正式上线。原跨省备案功能已停止。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报送对象
涉及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的产废单位,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办理方式
(一)系统登录。已在“无废山东”智慧管理平台注册的产废单位,参照附件1在全国信息系统登录即可,无需重新注册。
(二)信息报送。产废单位登录全国信息系统后,参照附件2进行信息报送。
2026年8月15日前,已在山东省政务服务网办理了固体废物出省转移利用备案、但固体废物尚未进行跨省转移的产废单位,应依法在全国信息系统进行信息报送。
三、系统入口
全国信息系统登录入口
https://www.cswm.org.cn/system/#/login
附件:1.登录全国信息系统视频演示
2.跨省转出利用报送功能视频演示
2026年8月20日
附件1:
登录全国信息系统视频演示
附件2:
跨省转出利用报送功能视频演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