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立法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策支持、项目支撑、要素保障、评估督导等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所辖区域内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这是《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里提出的明确要求。
《条例》于1月18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共7章54条,包括总则、产业发展、能源转型、生态建设、绿色生活、保障措施和附则,自3月1日起施行。《条例》紧扣改革创新进行制度设计,以法治方式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在全国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领域具有首创性,是与时俱进填补空白的地方性法规,对山东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条例》指出,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转型发展、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深入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为导向,建立健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推动发展动能持续转换升级。
促进产业发展,加快能源转型
《条例》规定,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组织编制重点行业和领域发展规划,优化区域布局,突出特色产业,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形成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产业格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节能降碳和绿色转型,完善和落实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财政、金融、土地、节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品牌建设等政策,推动冶金、石化、轻工、建材、纺织服装、机械等传统产业改造提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产业政策要求,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管理,强化环境保护、质量、技术、节能、安全生产等标准引领,推动产业有序发展、绿色转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完善对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资源环境影响的评估论证机制,强化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推进节能降碳、生态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展绿色低碳循环农业,加快推行生态种植、生态养殖等绿色生产方式,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提升农业绿色发展水平。
能源转型是实现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途径。《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推动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实现能源产供储销各环节协调互动,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供能源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有效的能源监管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竞争性领域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部门应当加强能效引领,组织落实细分行业新建项目差异化能效准入标准,引导企业主要产品能效水平对标国家能耗限额先进标准。鼓励企业加大节能降碳技术应用,加强生产环节能耗监测和节能管理,加快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应用。
坚持生态优先,倡导绿色生活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加快建设美丽山东。
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要求,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培育水权交易市场,将再生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完善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建立健全生态产品调查监测、价值评价、经营开发、保护补偿等机制。鼓励、支持生态保护与生态产业发展有机融合,在保障生态效益前提下,采取多种方式发展生态产业,推动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扩大节能环保汽车、节能家电、高效照明等绿色产品供给,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覆盖范围,引导消费者优先购买、使用绿色家电、绿色照明、绿色建材、节能产品、节水器具等绿色低碳产品,探索建立个人碳账户等绿色消费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加快既有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有序开展节能节水降碳改造,推动建筑光伏一体化和超低能耗建筑规模化发展。
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餐饮节约管理,反对食品浪费,推动开展“光盘行动”。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食品采购、运输、储存、加工等进行科学管理。个人应当树立正确饮食消费观念,外出就餐时合理点餐,家庭生活中按照实际需要采购、储存和制作食品,防止铺张浪费。
完善保障措施,严格责任追究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要素资源配置,营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相关标准制定工作,建立健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对接相关标准,参与国内外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相关标准制定,参与碳足迹数据库建设。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污染者使用者付费、保护者节约者受益的原则,完善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固体废物和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健全节水减排的水价机制和节能环保的电价机制,促进能源资源集约节约高效利用。
《条例》指出,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求,推动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转变。省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开展省级碳排放统计核算,为绿色低碳转型的政策制定、监督管理等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发放碳排放配额。重点排放单位可以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或者出售碳排放配额,其购买的碳排放配额可以用于清缴。重点排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清缴其碳排放配额。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绿色低碳供应链管理服务体系,完善产品碳足迹相关核算评价体系、标准与计量体系、基础数据库。支持链主企业、行业组织和相关专业服务机构等加强对上下游产业链企业碳排放管理等方面的业务指导和咨询服务;鼓励和引导相关企业开展绿色低碳供应链管理。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